金融租赁公司迎来监管新规。近日,金融监管总局修订发布《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金融租赁行业真实的情况,进一步补充完善了主要出资人制度、强化业务分类监管、加强公司治理监管、规范涉外融资租赁业务等六方面内容,加强与现行监督管理法规衔接。
《办法》关于提高主要出资人出资比例要求、区分基础业务和专项业务、划清租赁物“红线”,以及新增杠杆率及财务杠杆倍数指标等多项政策内容受到市场关注。中国银行研究院研究员马天娇表示,近年来,金融租赁行业在加快速度进行发展的同时也滋生了诸多风险,另外监督管理的机构逐渐完备公司治理、股权管理、关联交易管理等方面规章制度。《办法》在做好与现行监督管理法规制度衔接的基础上,结合金融租赁行业真实的情况,补充完善风险管理和经营规则等相关联的内容,为支持和促进金融租赁行业高水平发展创造良好外部环境。
2024年1月,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的人介绍,各方反馈的大部分合理化意见建议均被采纳,未采纳意见大多分布在在盲目降低监督管理要求以及对法规条文未充分理解等方面。关于部分反馈意见提出的法规解释说明和实施过渡期安排等内容,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将另行印发文件予以明确。
《办法》明确,将金融租赁公司主要出资人持股比例要求由不低于30%提高至不低于51%。同时,新增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国有金融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和境外制造业企业三类主要出资人类型,并明确了主要出资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从近年监管实践来看,提升主要出资人持股比例有利于压实股东责任,更好地发挥股东资源优势,促进股东积极发挥支持作用,同时也有助于提高决策效率,加强公司治理。东方金诚金融业务部高级分析师张丽表示,《办法》显著提升了主发起人资质,主要是为了股权上明确主发起人的控制股权的人和实控人地位,有利于防止股东通过代持、隐瞒一致行动人等方式规避监管、操纵金租公司。同时,股权过于分散也可能会引起各方股东对金租公司经营监督弱化、风险责任悬空等问题。
前述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司局负责这个的人说,为防止大股东违规干预金融租赁公司经营管理等问题,《办法》专门增加了公司治理、股东义务、关联交易等方面的监督管理要求,形成金融租赁企业内部和外部的有效制约和良性互动。例如,《办法》要求,金融租赁公司股东除按照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履行股东义务外,还应当承担十三类股东义务,包括使用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入股,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法律和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持股票比例和持股机构数量符合监管规定,不得委托别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金融租赁公司股份等。
“《办法》强化业务分级分类监管。按照业务风险程度及所需专业能力差异,进一步厘清基础业务和专项经营事物的规模,取消非主业、非必要类业务,严格业务分级监管。”马天娇表示。
具体来看,《办法》对金融租赁公司的经营事物的规模进行了优化调整,区分基础业务和专项业务。其中,考虑到“固定收益类投资业务”“提供融资租赁相关咨询服务”对金融租赁公司专业性要求更高,因此将两项业务由基础业务调整到专项业务。另外,《办法》对境外业务实施分类管理。在专项经营事物的规模中,进一步细化金融租赁公司成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专项业务资质,区分为境内业务和境外业务两项,要求金融租赁公司从事境外融资租赁业务应当以项目公司形式开展。
《办法》明确,经金融监管总局批准,金融租赁企业能在中国境内保税地区、自由贸易试验区、自由贸易港等境内区域以及境外区域设立专业子公司。前述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司局负责这个的人说,考虑到飞机、船舶等租赁物单体价值较大,对出租人专业能力有一定的要求较高,从事此类境外业务需通过设立专业子公司方式来进行。对于以别的设备资产为租赁物的境外业务,合乎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可在申请获取相关业务资质后,在境内或境外设立项目公司开展此类业务。
《办法》优化调整租赁物范围,将租赁物范围由固定资产调整为设备资产,着力为企业设备更新改造提供特色化金融服务,引导金融租赁公司更加专营专注,回归租赁本源。同时,结合近年来的实践经验,允许将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和役畜等生产性生物资产作为租赁物。
同时,加强租赁物适格性监管。《办法》要求租赁物应当权属清晰、特定化、可处置、具有经济价值并能够产生使用收益。不得以低值易耗品和小微型载客汽车之外的消费品作为租赁物,不得接受已设置抵押、权属存在争议或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的财产或所有权存在瑕疵的财产作为租赁物。
此外,金融租赁公司作为不吸收公众存款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为避免其盲目扩张,《办法》新增杠杆率、财务杠杆倍数等监管指标,优化拨备覆盖率和同业拆借比例监管指标。其中,杠杆率指标不能低于6%,财务杠杆倍数指标不允许超出10倍。按照逆周期监管的思路,将拨备覆盖率由不低于150%下调为不低于100%,在确保损失准备可以有明显效果地覆盖预期信用损失的基础上,支持金融租赁公司加大对实体经济支持力度。将同业拆借比例规范范围由同业拆入业务扩展到同业拆入和同业拆出业务。
马天娇表示,金融租赁公司应当按照《办法》要求,调整行业发展趋势,强化企业内部治理,严防严控风险。一是在转型中回归租赁本源,突出“融物”特色功能,摒弃“类信贷”经营理念,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二是积极服务国家战略,例如,积极地推进中国商飞C919租赁业务,重视需求量大、行业前景稳定的高技术船舶等。三是强化风险管控能力,加强信用风险分析能力,加强租赁物管理,密切跟进融资租赁的行业动态及最新政策法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