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促会是一个具有60年历史的“老店”,在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要适应改革开放的新形势,继续发挥它的非消极作用,就必须对贸促会的职能和业务进行相应调整和明确,同时这也是贸促会“转变发展方式与经济转型”的一项重要内容。
贸易促进的主体业务内容大致可分为四类:一是展会(活动)类,如举办展览会、展销会、产品推介会,组织各种商务交流、项目洽谈、项目考察和商品推介活动等。二是信息(咨询)类,包括市场信息的统计、整理、分析和发布,开展市场调查与研究和商业咨询服务,进行项目发布和推广等。三是培训(研究)类,包括贸促专业人才的培养和培训,专项贸促业务的培训,有关贸易促进理论和政策的研究、探讨和宣传等。四是商事(法律)类,如进行贸易纠纷的调解和仲裁、出具各种商品原产地证书、认证各种商务文件、代理商标注册和知识产权保护等。这里说的四类贸易促进服务内容应该是一个狭义的概念,如果将通讯、物流、金融、法律等服务贸易行业纳入贸易促进这个概念的话,应该是一个广义的大概念。我们在这里讨论的应该是狭义的贸易促进的概念。
先前,商务部起草了《对外贸易促进办法》(以下简称为《办法》)对贸易促进的内容做了解释。《办法》的宗旨是为了贯彻国家对外贸易发展的策略,建立和完善对外贸易促进体系,推进外贸增长方式转变。《办法》中所称的对外贸易促进,是指“为发展对外贸易,便利对外贸易经营者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而采取的在法律和法规政策实施、信息支持、市场开拓、人员培训等方面的服务和支持行为。”《办法》规定,商务部履行对外贸易促进的职责,制定对外贸易促进政策,推动对外贸易促进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办法》还明确地方商务部门负责本地区对外贸易促进工作,通过组织落实对外贸易促进法律和法规和政策,促进本地区对外贸易发展。按照《办法》来说(实际上也是这样),商务部对贸易促进领域具有规划和管理权。
与此不同的是,贸促会作为由国务院领导联系的专职贸易促进的机构,在其主要职责中却没有对贸易促进的宏观管理作出任何规定,所有的不过是一些具体的业务内容,包括对外联络、出展来展、法律服务、商标和专利代理咨询、信息服务、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等。在这些业务职能中以服务职能为主,兼有一些管理和经营职能。
再看看国际上一般贸易促进机构的职能是如何设置的。目前,国际上有代表性的贸易促进机构,如意大利对外贸易委员会、法国企业国际化促进署、英国贸易投资总署、芬兰对外贸易协会、瑞士贸易促进中心、澳大利亚贸易委员会、日本贸易振兴机构、大韩贸易投资振兴公社、新加坡国际企业发展局(原新加坡贸发局)和香港贸发局等。这些贸促机构的职能,主要有收集并提供海外市场信息、举办展览会和贸易交流活动、组织企业参加国际展览会,协助政府管理海外展览援助基金(属于管理职能)、贸易斡旋、出版发行贸易投资的刊物、管理外贸发展基金、推荐融资贷款、吸引外商投资、支持本国(地区)企业海外投资、促进服务贸易等。经济规模或国土面积较大的国家,其贸促机构一般在本国重要城市设立分支机构或办公室,承担部分可直接提供的业务,以方便本国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这些贸易促进机构的工作有50%是在海外进行的,因此它们大都在海外设立代表机构,作为其重要的工作触角。如澳大利亚贸易委员会设有108个海外代表处,意大利贸协有107个海外代表处,大韩贸易投资振兴公社有96个海外贸易馆。这些代表处的工作人员,约占该机构全部人员的50%左右。除总部派出的员工外,贸促机构的海外代表处还大量雇用当地富有市场经验的人员,以更好地融合到当地文化中。有的海外代表处就设在驻该国使馆商务处内,商务参赞级的官员可由贸易主管部门或贸促机构的官员担任。
这些贸促机构大都是半官方性质的,其业务内容、服务对象和主要任务,与贸促会基本相似,但在组织管理和运作方式上与贸促会不完全一样。最主要的是它们没有像贸促会这样(在政府的主导下)在各省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地级市乃至县级市成立贸促分支会,从而形成覆盖全国的贸促系统。贸促系统是计划经济时期(中国贸促会成立后的上世纪五、六十年代)初步形成的。那时的贸促会一般都含在省区和直辖市外贸局内,没有独立建制。改革开放初期,为拓展国际市场和扩大对外交流的需要,各地贸促会乘势而起,纷纷独立建制,当初没有成立贸促会的地区也相继设立,在国有经济的各行业管理部门内也相继成立了行业分会,至此贸促系统初具规模。现经三十多年的打磨完善,贸促系统已成为队伍精干、体制完备、职能丰富、覆盖全国的贸促体系。这一系统是贸促事业的一份宝贵的财富,我们该倍加珍惜并充分的发挥其作用。
如果按性质来划分贸促会的职能主要有三类,包括代政府行使的管理类、为政府和企业服务的服务类和市场化的经营类。如贸促会的“负责全国赴国外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或参加国际博览会的归口协调及相关的管理、监督工作”的职能,就属于行政管理职能。其它的多属于服务职能,而服务职能里面又分为政府服务和为企业(市场)服务两部分,当然这些服务大多是有偿的。还有一些如举办展会、仲裁、商标代理、专利代理、信息咨询等,多是带有经营性质的。从海内外贸促机构和商协会组织的业务职能来看,管理职能较少而服务职能较多,属于经营性的职能在海外贸易促进机构中比较少,而在国内贸促机构和商协会中却比较多,在贸促会系统内也是一样。
贸促会同时兼有这三类职能是由它“四位一体”的体制决定的。作为政府主办的专职贸易促进的机构,贸促会不仅承担着部分管理职能,对由政府主办的贸促活动或下达的相关任务,都有责任来承担。而当初为便于与西方国家打交道(同时也是建立民间贸促渠道的需要),贸促会使用的民间社团的身份对外开展工作,又使它具有了民间商协会的性质和职能。尽管是政府主办的,但没有进入政府序列,其所承担的又主要是服务职能,自然应该归于事业单位。而不管是民间社团还是事业单位,都有举办经营性企业的权利,在贸促会相关职能不断市场化的情况下,为便于延伸职能,参与市场之间的竞争,贸促会举办了具有经营性质的“中心”或公司(也是生存的需要)。这就形成了贸促会现在的“四位一体”的体制。
贸促会在职能设置上,要围绕着“四位一体”的身份(结构)来设定。一方面要通过职能的设定最大限度的发挥好贸促会“四位一体”的综合优势。半官方性质、贸促机构、民间社团、企业化经营等,如从某一单项来说我们肯定没有太大的优势,但如果将这四个单项综合起来看其优势就很明显。贸促会职能的设定要体现这一优势,更要通过明确职能来维护和发挥好这一优势。另一方面贸促会职能的设定要具有与同类型机构相区别的独家特色。贸促会作为一个覆盖全国的庞大系统,其职能不能没有其固有领域和专业特色。没有自己的专项服务领域,没有自己的独家特色,就会失去存在的依据和理由。同时,贸促会和贸促系统,地方分会和行业分会,又要根据各自的体量大小、所处环境和自身情况的不同,在职能设置上统分结合,“量体裁衣”。
从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贸促会的性质、定位来看,贸促会的管理职能应该适当增加。对贸促领域内应该管起来而现在没人管的事项,贸促会应该当仁不让地管起来;对有人管而所管部门又积极性不高的或不是很顺畅的事项,应该进行一定的调整,由贸促会负责管起来。如会展行业的管理包括展览展示发展规划和政策的制定及落实,展览展示行业商协会的审批和管理;国家暂时性贸易促进措施的落实和执行,包括对外拓展基金和贸易发展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等;国际贸易促进领域的商协会的审批和管理,各种国际贸易促进组织的加入,包括国际商会、世贸协会及其他国际民间贸易促进组织和我国贸易促进组织的审批和管理,等等。
贸促会的服务职能应该进一步明确和加强。如国际性贸易促进机构和商协会组织、海外贸促机构和商协会组织的联系与沟通;国家对外贸易促进信息的统计和发布,国际贸易政策和发展的研究,包括国家贸易促进政策的制定和跟踪,国际市场分析报告和国际贸易形势分析报告的起草;商事认证的服务和管理,包括原产地证、单据和身份认证、货物临时通关证的审批和发放等;国际贸易的法律协助,包括各种国际贸易法律问题的研究和咨询、贸易纠纷的调解等。这些服务职能是最能体现贸促会的专业特色的,要集中精力做得更加专业和精细。
对于一些已经完全市场化的经营职能,如非政府交办的属于完全商业化的博览会和展览会和非贸促会传统性(传统性的经营项目如贸易仲裁、商标注册、专利代理等)业务,都应该交由下属服务中心或成立公司来经营。这样一来,既能够使贸促会作为政府主办的专职贸促机构的作用得到充分的发挥,又能使贸促会的海外资源和社会资源得到一定效果利用,也可以使贸促会的职能得到规范,更加有助于贸易促进市场的公平竞争。
一是要将“建立和完善对外贸易促进体系”作为贸促会的主要职责和工作内容,调动和发挥全国贸促系统的资源和优势,成为建立和完善贸促体系的组织者、策划者和实施者,拿出具有贸促会特点的对外贸易促进体系的方案,而不是甘于现状,置身事外。这也是贸促系统存在的理由和自身发展的必然选择。
二是贸促会海外联络的对象要更加专一和明确。贸促会的对外联络职能大多数表现在对世界性的国际贸易促进机构和商协会的联络上,体现在各个国家和地区的贸易促进机构和商协会的联系上,贸促会要与之建立起合作伙伴关系,编织海外贸促机构和商协会组织的网络,使之成为政府和企业之外的第三条对外联系沟通的通道。
三是贸促会的国际展览职能要体现市场开拓性。贸促会在出国展和来华展,在行业管理和政策制定上,要发挥更大的作用。不仅要负责以政府名义参加的世界性公益性展览(包括世博会和其他专项性博览会)和享受政府资金补贴的商业展览的组织,更要充分的利用这些有利的条件,把重点放在开辟新兴市场上,而不是如同一般性的国际展览,眼睛只盯着成交,单纯为了贸易。
四是加强贸易促进政策和市场环境的研究,定期提供政策分析和市场分析报告,在这方面要力争成为政府决策的主要参谋和助手。同时,对企业的国际化经营和参与国际市场之间的竞争提供有力的信息咨询支持。这对贸促会来说是相对薄弱的方面,一定要着眼长远,舍得投入,下力量做好。
五是抓紧培训和培养贸易促进的专业人才,逐步的提升贸促人才的管理和专业水平,放大贸易促进的能量,为贸促事业的后继发展积蓄力量。贸促会有必要建立实体研究机构和培训机构,开展贸促理论和实践的研究,不仅向贸促机构而且要面向社会培养和输送贸促人才。
六是强化贸易促进的法律服务,应对日益增多的国际贸易纠纷,特别是对应世贸条款的各种起诉和应诉,锻造有中国特色的专业的商事法律服务体系。
在当前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应该起草“贸易促进法”,对贸易促进的服务内容和贸促会的职能进行法律化的规定,这样更加有助于贸促会作用的发挥,有利于贸易促进行业的有序经营,有利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