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国家相关法令及财政部、我国人民银行的有关法令法规,以及我国信达财物办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中鑫博达(芜湖)出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恒金汇通财物办理(北京)有限公司签定的债务转让协议,我国信达财物办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具有的以下债务及中鑫博达(芜湖)出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就以下债务享有的收益权,已依法转让给恒金汇通财物办理(北京)有限公司,该等债务对应的告贷合同、抵债协议、还款协议、担保合同项下的悉数权力也已依法转让给恒金汇通财物办理(北京)有限公司。我国信达财物办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及中鑫博达(芜湖)出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特公告告诉与该等债务有关的告贷人、担保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该等债务转让的现实。
恒金汇通财物办理(北京)有限公司作为该等债务的受让人,现公告要求下列告贷人及其相应的担保人或其继承人当即向恒金汇通财物办理(北京)有限公司实行相应合同约好的职责(若告贷人、担保人因种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撤消营业执照或许损失民事主体资格,请相关承债主体、清算主体代为实行职责或许承当清算职责)。
补白:恒金汇通财物办理(北京)有限公司 联系人:王总辉 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河北省迁安市荣茂大厦10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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